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257,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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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張哲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聰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00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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