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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郭思岑
代 理 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祥駿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提出由聲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二、另查本件民事起訴狀記載:為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敬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事等語,聲請人應陳報本件係提出民事起訴抑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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