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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劉德露
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下稱原告)與相對人(下稱被告)周阿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4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上開土地、建物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有共有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88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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