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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林泓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聲請人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0,800元(計算式:36平方公尺×7,800元=28萬0,8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多退少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068地號、1059地號、1060地號、1061地號、1062地號、1063地號、1064地號、1065地號、1066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且依據該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所載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林○○、墜○○、塗○○、張○○、吳○○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林○○、墜○○、塗○○、張○○、吳○○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載明相對人完整姓名(當事人欄及聲明欄)之調解聲請狀,及相對人林○○、墜○○、塗○○、張○○、吳○○等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四、聲請人另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1067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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