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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朝琳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30元(本金102,212元加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8,8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1,110元,聲請人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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