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張瀞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南鎮興國段1188-1、119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全部)
二、依據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所有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後提出。
三、提出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