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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丁○○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5,153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又相對人乙○○為未成年人,聲請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丙○○、甲○○○,惟經本院調閱乙○○之全戶資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並非丙○○、甲○○○,聲請人應更正本件法定代理人(兼相對人),併提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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