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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陳亭秀
相 對 人 陳OO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OO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既其上內環段17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開建物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提出該所有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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