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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惠君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此有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
又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事實,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情形。
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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