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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吳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補充「相對人」、「吳惠君」、「住○○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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