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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芳源之繼承人等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應以被繼承人楊芳源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被告),經查,楊芳源之繼承人除聲請人所列楊清欽等人外,尚有「楊蓉琦」亦為繼承人(其僅辦理限定繼承,並未拋棄繼承)。
聲請人應聲明追加其為相對人(被告),並提出「楊蓉琦」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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