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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葉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長興即林志洲之遺產管理人間就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0,8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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