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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張耿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吉昆、黎姮妮、黃建欽、陳芝鳳等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核有下列應補正事項:㈠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被告應...認無信用之罪」,其聲明並不明確,請補正之。
㈡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係記載「提字證李吉昆、黎姮妮、陳芝鳳無信用,租約皆為二年以上無信用為最罪皆無信用(字跡無法辨識)乞丐認知費用」等語,尚難判斷聲請人所指具體原因事實為何,且多處字跡潦草,閱讀上顯有困難,聲請人應就本案之原因事實及理由(即人、事、時、地、物),及對應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為具體陳述,並書寫工整,俾利本院審理。
㈢聲請人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補正上開㈠至㈡所列事項,並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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