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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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