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0,六小,117,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倚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凱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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