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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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