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五四三三─八一00─0二九四─六0000信用卡簽帳消費。
依約被告於各月之消費款,應於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款,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又如未能於約定每月之繳款期限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得加計按上開利息百分十計算之違約金。
而被告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