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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參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捌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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