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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偕同證人林勝雄、林阿明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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