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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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