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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甲○○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己○○原係一六八建設公司之負責人及業務經理,共同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七月間,以一六八建設公司名義於斗六市○○街三五號推出斗六議會名邸預售房屋四十五戶,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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