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2,六勞簡,2,20040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寬仁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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