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2,六小,149,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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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呂秀玲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瑞璋
右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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