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2,六小,163,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湘儒
劉武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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