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2,六小,211,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吳韋諒
楊志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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