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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廖儒良
被 告 甲○○ 改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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