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3,六小,1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甘金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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