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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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