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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