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4,六小,32,2005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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