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4,六小,320,20060313,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保証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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