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4,六簡,310,200606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5 月2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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