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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