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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六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判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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