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六小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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