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5,六小,25,2006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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