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6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