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5,六小,38,2006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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