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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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