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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