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5,六小,66,200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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