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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