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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六小字第2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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