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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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