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6,六簡,167,2007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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