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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