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6,六簡,230,200804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查詢自97年3 月25日起至4 月8 日止,無繳費記錄)其起訴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