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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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