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6,六簡聲,4,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度六簡字第134 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指界費新台幣(下同)800 元,無法證明係必要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⒈第一審裁判費 4,690元
⒉鑑價費 31,500元
⒊95年11月15日測量費 8,150 元 95年10月19日繳費⒋95年12月13日補測量費 7,600 元 95年10月26日繳費合計:51,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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