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101,2008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0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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